依據志願服務法、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志願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2.本局所屬及核備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1) 本局僅提供所屬及核備之文化類志工團隊之志工申請。
(2) 紀錄冊之申請對象:本局所屬五中心、文資處、各區圖書館及經本局核備之運用單位之文化志工。
3.志工轉換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4.紀錄冊有損壞、遺失、用罄者,志工得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原發冊單位申請補發。
(1) 紀錄冊若有遺失,需申請補發,需由運用單位檢具2吋照片1張、申請清冊至本局申請補發,並沿用原編號。該志工之服務、訓練及表揚獎勵等資料則回原登錄單位進行補登。
(2) 紀錄冊用罄,申請續本,應繳舊冊封面影本、2吋照片1張及申請名冊至本局申請續本,並沿用原編號。
(3) 紀錄冊若有更改姓名,需申請補發,需由運用單位檢具2吋照片2張、紀錄冊封面影本、身分證影本及申請清冊至本局申請補發,並沿用原編號。
5.志工申請紀錄冊所附之基礎訓練、特殊訓練證書,需有課程內容,基礎、特殊訓練之課程內容如下:
(1) 基礎訓練:上線時間滿270分鐘,完成測驗達70分,核發學習時數認證6小時。
(2) 特殊訓練(至少8小時)應含有:
a.各文化志工運用單位服務所需之通識及專業主題課程至少2小時。
b.從事文化性志願服務需知與技巧專業課程至少4小時。
c.其他視本市各文化志工運用單位屬性差異規劃之主題課程至少2小時。
6.初次申請紀錄冊需檢附項目:
(1) 應檢附:2吋照片2張、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證書正反面影本、臺中市文化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清冊。
(2) 志願服務基礎、特殊訓練需符合計畫所規定之課程內容。
7.本局所屬及核備之文化類志工團隊之紀錄冊編號由本局編取發給。
8.紀錄冊完成製作,由申請單位親自至本局領取或由本局協助掛號郵寄,惟郵資請申請單位自行附上回郵,郵資標準敬請自行參考郵局公告之「簡明國內凾件郵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