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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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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

第四屆臺中市工藝師遴選暨駐館計畫申請簡章

 

  • 活動宗旨

為弘揚本市工藝文化,落實獎勵及扶植在地人才,並提升工藝創作者榮譽,本計畫公開遴選優秀臺中市工藝師,並提供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空間場館供工藝師進駐,以實質場館資源打造本市工藝傳習平臺。

  •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申請類別凡使用木、竹、陶瓷、玻璃、金屬、漆、玉石、纖維或其他工藝創作媒材從事創作之工藝師均可申請。
  • 申請資格:
    • 設籍臺中市5年以上
    • 從事工藝創作者
    • 致力工藝保存、傳承、發展及創新,具重大貢獻或優良具體事實者
  • 申請方式:
    • 申請簡章請逕至本局官網(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2105480/Lpsimplelist)下載,或至本市五大文化中心服務臺索取。
    • 收件期間自112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請將計畫紙本一式7份及電子檔1份(光碟片或隨身碟)由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地址為「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8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並備註「申請臺中市工藝師審查」;電子檔如以電子郵件寄送,則請寄至ya8012@taichung.gov.tw

    • 申請資料內容包括

      (一)個人經歷【附件一】

      (二)重要實績【附件二】

      (三)作品資料【附件三】

           1.請檢附8件工藝作品之彩色圖片或照片(6*8),圖像內容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
           2.若為平面作品,每件作品至少1張圖片或照片。
           3.若為立體作品,每件作品至少4張圖片或照片(局部放大、左、右、背面)。 

                   (四)進駐計畫【附件四】:請參照第玖點「空間進駐說明」。

                   (五)助理人員基本資料【附件五】。​

  • 審查方式: 
    • 初審

      (一)採書面審查,申請資料不符本簡章規定或資料填寫不全者,將不予審查。

      (二)申請資料一律不予退件,送件前請自行預留備份。

    • 複審

     (一)採親訪審查方式,獲初審通過者,由本局安排委員親訪工作環境(室)。

     (二)查重點:作品原作及其他作品、空間經營成果(或潛力)、進駐計畫等。

  • 獎勵:
    • 經審查通過之工藝師,授予臺中市工藝師獎座1座及榮譽證書1紙,並可獲得獎金新臺幣25萬元整(含稅10%),名額至多3名。
    • 另為鼓勵工藝師創作及提供市民認識得獎工藝師,由本局提供所屬場館空間供工藝師進駐使用。
  • 空間進駐說明
    • 進駐地點: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工作坊共2間(地址: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 進駐時間:113年或114年兩個時段可供選擇。
    • 空間進駐規範:

                  (一)通過審查之工藝師倘申請使用時間重疊,由本局召開協調會議協調之。

                  (二)進駐工藝師(以下簡稱工藝師)須遵守進駐場館之相關使用規範。

                  (三)工藝師進駐需配合場館開放時間,並得開放民眾參觀。

                  (四)工藝師不得將進駐資格轉讓(租)予第三方。

                  (五)進駐期間工藝師本人每週須至少進駐2日,其中1日應為週六或週日;其他時段得安排有相同技藝之助理人員進駐,駐館時間依各場館規定。

                  (六)遇有特殊情況,可事先向場地管理機關(單位)提請書面請假,每年累計請假日數不得超過20日。

                  (七)若進駐空間使用時間每週總計未達10小時,本局得於未使用時段使用該場地。

                  (八)工藝師得視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公共安全及工藝美育推廣精神前提下,滾動式修正進駐計畫,並書面通知本局。

                  (九)工藝師於進駐期間,若有開設研習課程之需求,須與進駐場地之管理單位協商,必要時由本局協調之。

                  (十)工藝師得無償使用與進駐相關之設施(備),惟進駐期間之水電費或保證金等費用,請依場館規定繳納,本局不另行支付工藝師進駐期間其他各項費用。

                  (十一)工藝師應維護建物及設施(備)之清潔、完整及公共安全,不得將設施(備提供外人使用,並須於進駐期滿時恢復原狀。

                  (十二)本局得視工藝師進駐類別購(增)置相關必要設施(備),其他創作工具及材料由工藝師自行準備,自備設施不宜危及公共安全(如危險重機械、毒性、高度腐蝕性材料)、場地展覽或閱覽之品質(如產生噪音)。

                  (十三)進駐期間所產生之毀損情事,應配合本局釐清責任歸屬,倘因可歸責於進駐之工藝師所造成的損毀,應負賠償之責任。

  • 附則
    • 審查通過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請資格;若為已通過者,則撤銷臺中市工藝師資格、收回獎座及獎金,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一)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者。

      (二)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三)違反本簡章第捌點「空間進駐說明第二款場地規範」規定者。

      (四)依本簡章遴選之工藝師,未履行駐館義務者。

    • 為行銷宣傳本市工藝、落實美育及推廣市政等,文化局得無償公開使用駐館工藝師提供之圖像、影音或有關成果資料。
    • 申請人視同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補充之。

                 

【附件一】個人經歷

姓名

 

電話

 

手機

 

通訊地址

 

電子信箱

 

創作類別

 

創作年資

 

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戶籍謄本

(影本)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 蒐集之目的:適用於臺端參與本局本活動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臺端於本局本活動報名表及公文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本國。
  • 對象:
    1. 臺中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 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3. 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4.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5. 臺端於本局本活動之所為,已違反簡章內容,損害本局或他人權益,本局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6. 有利於臺端權益。
    7. 經臺端書面同意。
    8. 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義務。
  •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本人同意以下事項:

  • 遵守「臺中市工藝師」申請簡章規定,如有不符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 為行銷宣傳本市工藝,落實美育、推廣市政,文化局得無償公開使用駐館工藝師提供之圖像、影音或有關成果資料。
  • 本人對於參賽作品所涉及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願自負法律責任。
  • 本人已詳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依個資法第8條所告知事項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人同意主辦單位蒐集本人提供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含手機)、電子信箱等資料。

 

簽名:

【附件二】重要實績

創作經歷

○年開始習藝

○年創設○○工作室

出版經歷

○年出版

展覽紀錄

○年於○○辦理

教學經歷

○年發表論文

獲獎紀錄

○年○○比賽獲○○獎(須檢附清晰影本證明)

認證經歷

 

……

本表若不敷使用,請以A4紙張依式繕寫

 

 

 

 

【附件三】作品資料

作品編號

NO.

作品名稱

 

規格(cm)

長  寬  高

完成年份

 

材  質

 

照片張數

共   張

作品介紹:(請說明作品特色、技法、創作理念及對創作材料之認識等)

 

 

 

 

 

 

 

 

 

 

 

 

 

 

 

 

 

               

註:

  • 作品編號請依序編寫(1、NO.2..…NO.5)。
  • 本表請自行複印使用,並依序裝訂。

作品編號

 NO.

拍攝角度

                         (左、右、背、細部等)

【請黏貼作品彩色圖片或照片(6*8),圖像內容務求清晰】

每張表格黏貼一張照片,請勿重疊黏貼

【附件四】進駐計畫

進駐時間及地點

(詳細空間描述請詳附表)

113年可進駐地點:

  □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廁所旁第1間教室(臺中市清水區忠貞 

    路21號)

  □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廁所旁第2間教室(臺中市清水區忠貞

    路21號)

114年可進駐地點:

  □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廁所旁第1間教室(臺中市清水區忠貞 

    路21號)

  □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廁所旁第2間教室(臺中市清水區忠貞

    路21號)

註:

所選地點請依志願編號1.2.3.4…。

每週申請人本人,須進駐至少2天,其中1日必為週六或週日。其他時段,可安排有相同技藝之助理人員進駐。

規劃內容

一、期程

二、內容:如研發創作、美學講座、研習班……等

三、說明:如參加對象、授課老師……等

 

若不敷使用,請自行依期程、內容、說明……順序繕打於A4紙張。

 

【附件四-附表】第四屆臺中市工藝師進駐地點詳細空間描述

管理單位

場地

樓層

坪數

設備敘述

空間使用規範

可供進駐時間及施工期程

建議進駐工藝類別

港區藝術中心

清風樓

1樓西側廁所旁第1間工作坊

6.5坪

▓水源

■桌子2張,類型:一般折疊桌

■椅子10張,類型:折疊椅

□人力支援

■酌收水電費

■不可使用明火

■不可發出噪音

■其他規範:

(1)進駐空間須於港區藝術中心開館日方得運作使用。進駐者工作室可使用時間為8:00~18:00

(2)需自行負擔水、電相關費用、消耗物品更換及空間維護等,並繳交保證金。

(3)不可轉作其他無關進駐創作之用(如作品標價、夜宿、烹煮食物等),並不得有違環境安寧及安全之事宜。

(4)未經本局同意,不得進行空間修繕工程,如泥水作、拆除、木作、水電等。

113年

114年

■漆工藝

■彩繪工藝

■紙屬工藝

:

其他申請類別得視進駐計畫協調場地。

港區藝術中心

清風樓

1樓西側廁所旁第2間工作坊

6.5坪

▓水源

■桌子2張,類型:一般折疊桌

■椅子10張,類型:折疊椅

□人力支援

■酌收水電費

■不可使用明火

■不可發出噪音

■其他規範:

(1)進駐空間須於港區藝術中心開館日方得運作使用。進駐者工作室可使用時間為8:00~18:00

(2)需自行負擔水、電相關費用、消耗物品更換及空間維護等,並繳交保證金。

(3)不可轉作其他無關進駐創作之用(如作品標價、夜宿、烹煮食物等),並不得有違環境安寧及安全之事宜。

(4)未經本局同意,不得進行空間修繕工程,如泥水作、拆除、木作、水電等。

113年

114年

■漆工藝

■彩繪工藝

■紙屬工藝

:

其他申請類別得視進駐計畫協調場地。

 

【附件五】助理人員基本資料

姓名

 

電 話

 

半身正面近照

手 機

 

通訊地址

 

電子信箱

 

畢業學校

 

科系名稱

 

技藝專長及資歷

 

教學或創作活動經歷

 

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備註:

  1. 助理人員得申請1位以上。
  2. 助理人員需具備與進駐工藝師本人相同之技藝。
  3. 駐館期間若須更換助理人員,得向文化局提出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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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文化藝術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19
  • 發布日期: 2023-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