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臺中市工藝師遴選暨駐館計畫申請簡章
- 活動宗旨
為弘揚本市工藝文化,落實獎勵及扶植在地人才,並提升工藝創作者榮譽,本計畫公開遴選優秀臺中市工藝師,並提供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空間場館供工藝師進駐,以實質場館資源打造本市工藝傳習平臺。
-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申請類別:凡使用木、竹、陶瓷、玻璃、金屬、漆、玉石、纖維或其他工藝創作媒材從事創作之工藝師均可申請。
- 申請資格:
- 設籍臺中市5年以上
- 從事工藝創作者
- 致力工藝保存、傳承、發展及創新,具重大貢獻或優良具體事實者
- 申請方式:
- 申請簡章請逕至本局官網(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2105480/Lpsimplelist)下載,或至本市五大文化中心服務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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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期間自112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請將計畫紙本一式7份及電子檔1份(光碟片或隨身碟)由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地址為「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8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並備註「申請臺中市工藝師審查」;電子檔如以電子郵件寄送,則請寄至ya8012@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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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內容包括
(一)個人經歷【附件一】
(二)重要實績【附件二】
(三)作品資料【附件三】
1.請檢附8件工藝作品之彩色圖片或照片(6吋*8吋),圖像內容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
2.若為平面作品,每件作品至少1張圖片或照片。
3.若為立體作品,每件作品至少4張圖片或照片(局部放大、左、右、背面)。
(四)進駐計畫【附件四】:請參照第玖點「空間進駐說明」。
(五)助理人員基本資料【附件五】。
- 審查方式:
- 初審
(一)採書面審查,申請資料不符本簡章規定或資料填寫不全者,將不予審查。
(二)申請資料一律不予退件,送件前請自行預留備份。
- 複審
- 初審
(一)採親訪審查方式,獲初審通過者,由本局安排委員親訪工作環境(室)。
(二)查重點:作品原作及其他作品、空間經營成果(或潛力)、進駐計畫等。
- 獎勵:
- 經審查通過之工藝師,授予臺中市工藝師獎座1座及榮譽證書1紙,並可獲得獎金新臺幣25萬元整(含稅10%),名額至多3名。
- 另為鼓勵工藝師創作及提供市民認識得獎工藝師,由本局提供所屬場館空間供工藝師進駐使用。
- 空間進駐說明
- 進駐地點: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工作坊共2間(地址: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 進駐時間:113年或114年兩個時段可供選擇。
- 空間進駐規範:
(一)通過審查之工藝師倘申請使用時間重疊,由本局召開協調會議協調之。
(二)進駐工藝師(以下簡稱工藝師)須遵守進駐場館之相關使用規範。
(三)工藝師進駐需配合場館開放時間,並得開放民眾參觀。
(四)工藝師不得將進駐資格轉讓(租)予第三方。
(五)進駐期間工藝師本人每週須至少進駐2日,其中1日應為週六或週日;其他時段得安排有相同技藝之助理人員進駐,駐館時間依各場館規定。
(六)遇有特殊情況,可事先向場地管理機關(單位)提請書面請假,每年累計請假日數不得超過20日。
(七)若進駐空間使用時間每週總計未達10小時,本局得於未使用時段使用該場地。
(八)工藝師得視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公共安全及工藝美育推廣精神前提下,滾動式修正進駐計畫,並書面通知本局。
(九)工藝師於進駐期間,若有開設研習課程之需求,須與進駐場地之管理單位協商,必要時由本局協調之。
(十)工藝師得無償使用與進駐相關之設施(備),惟進駐期間之水電費或保證金等費用,請依場館規定繳納,本局不另行支付工藝師進駐期間其他各項費用。
(十一)工藝師應維護建物及設施(備)之清潔、完整及公共安全,不得將設施(備提供外人使用,並須於進駐期滿時恢復原狀。
(十二)本局得視工藝師進駐類別購(增)置相關必要設施(備),其他創作工具及材料由工藝師自行準備,自備設施不宜危及公共安全(如危險重機械、毒性、高度腐蝕性材料)、場地展覽或閱覽之品質(如產生噪音)。
(十三)進駐期間所產生之毀損情事,應配合本局釐清責任歸屬,倘因可歸責於進駐之工藝師所造成的損毀,應負賠償之責任。
- 附則:
- 審查通過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請資格;若為已通過者,則撤銷臺中市工藝師資格、收回獎座及獎金,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一)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者。
(二)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三)違反本簡章第捌點「空間進駐說明第二款場地規範」規定者。
(四)依本簡章遴選之工藝師,未履行駐館義務者。
- 為行銷宣傳本市工藝、落實美育及推廣市政等,文化局得無償公開使用駐館工藝師提供之圖像、影音或有關成果資料。
- 申請人視同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補充之。
- 審查通過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請資格;若為已通過者,則撤銷臺中市工藝師資格、收回獎座及獎金,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附件一】個人經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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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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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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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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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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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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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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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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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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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 蒐集之目的:適用於臺端參與本局本活動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臺端於本局本活動報名表及公文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本國。
- 對象:
- 臺中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 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 臺端於本局本活動之所為,已違反簡章內容,損害本局或他人權益,本局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 有利於臺端權益。
- 經臺端書面同意。
- 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義務。
-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本人同意以下事項:
- 遵守「臺中市工藝師」申請簡章規定,如有不符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 為行銷宣傳本市工藝,落實美育、推廣市政,文化局得無償公開使用駐館工藝師提供之圖像、影音或有關成果資料。
- 本人對於參賽作品所涉及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願自負法律責任。
- 本人已詳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依個資法第8條所告知事項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人同意主辦單位蒐集本人提供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含手機)、電子信箱等資料。
簽名:
【附件二】重要實績
創作經歷 |
○年開始習藝 ○年創設○○工作室 |
出版經歷 |
○年出版○ |
展覽紀錄 |
○年於○○辦理○展 |
教學經歷 |
○年發表○論文 |
獲獎紀錄 |
○年○○比賽獲○○獎(須檢附清晰影本證明) |
認證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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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表若不敷使用,請以A4紙張依式繕寫 |
【附件三】作品資料
作品編號 |
NO. |
作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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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cm) |
長 寬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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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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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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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張數 |
共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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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介紹:(請說明作品特色、技法、創作理念及對創作材料之認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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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作品編號請依序編寫(1、NO.2..…NO.5)。
- 本表請自行複印使用,並依序裝訂。
作品編號 |
NO. |
拍攝角度 |
(左、右、背、細部等) |
【請黏貼作品彩色圖片或照片(6吋*8吋),圖像內容務求清晰】 每張表格黏貼一張照片,請勿重疊黏貼 |
【附件四】進駐計畫
進駐時間及地點 (詳細空間描述請詳附表) |
113年可進駐地點: □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廁所旁第1間教室(臺中市清水區忠貞 路21號) □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廁所旁第2間教室(臺中市清水區忠貞 路21號) 114年可進駐地點: □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廁所旁第1間教室(臺中市清水區忠貞 路21號) □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1樓西側廁所旁第2間教室(臺中市清水區忠貞 路21號) 註: 所選地點請依志願編號1.2.3.4…。 每週申請人本人,須進駐至少2天,其中1日必為週六或週日。其他時段,可安排有相同技藝之助理人員進駐。 |
規劃內容 |
一、期程 二、內容:如研發創作、美學講座、研習班……等 三、說明:如參加對象、授課老師……等
若不敷使用,請自行依期程、內容、說明……順序繕打於A4紙張。 |
【附件四-附表】第四屆臺中市工藝師進駐地點詳細空間描述
管理單位 |
場地 |
樓層 |
坪數 |
設備敘述 |
空間使用規範 |
可供進駐時間及施工期程 |
建議進駐工藝類別 |
港區藝術中心 |
清風樓 |
1樓西側廁所旁第1間工作坊 |
6.5坪 |
▓水源 ■桌子2張,類型:一般折疊桌 ■椅子10張,類型:折疊椅 □人力支援 |
■酌收水電費 ■不可使用明火 ■不可發出噪音 ■其他規範: (1)進駐空間須於港區藝術中心開館日方得運作使用。進駐者工作室可使用時間為8:00~18:00。 (2)需自行負擔水、電相關費用、消耗物品更換及空間維護等,並繳交保證金。 (3)不可轉作其他無關進駐創作之用(如作品標價、夜宿、烹煮食物等),並不得有違環境安寧及安全之事宜。 (4)未經本局同意,不得進行空間修繕工程,如泥水作、拆除、木作、水電等。 |
113年 114年 |
■漆工藝 ■彩繪工藝 ■紙屬工藝 註: 其他申請類別得視進駐計畫協調場地。 |
港區藝術中心 |
清風樓 |
1樓西側廁所旁第2間工作坊 |
6.5坪 |
▓水源 ■桌子2張,類型:一般折疊桌 ■椅子10張,類型:折疊椅 □人力支援 |
■酌收水電費 ■不可使用明火 ■不可發出噪音 ■其他規範: (1)進駐空間須於港區藝術中心開館日方得運作使用。進駐者工作室可使用時間為8:00~18:00。 (2)需自行負擔水、電相關費用、消耗物品更換及空間維護等,並繳交保證金。 (3)不可轉作其他無關進駐創作之用(如作品標價、夜宿、烹煮食物等),並不得有違環境安寧及安全之事宜。 (4)未經本局同意,不得進行空間修繕工程,如泥水作、拆除、木作、水電等。 |
113年 114年 |
■漆工藝 ■彩繪工藝 ■紙屬工藝 註: 其他申請類別得視進駐計畫協調場地。 |
【附件五】助理人員基本資料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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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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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身正面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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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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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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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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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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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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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專長及資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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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或創作活動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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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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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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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助理人員得申請1位以上。
- 助理人員需具備與進駐工藝師本人相同之技藝。
- 駐館期間若須更換助理人員,得向文化局提出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