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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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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變更

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章程變更之擬議屬重要事項,須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並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會址變更 應檢附文件申請函1份。
請依下列順序整理成1式3份(即每1份都要有1~7項資料):
1.會議紀錄及簽到表3份(紀錄須主席親自簽名,每份正面蓋大印)
2.修正條文對照表正本3份(每份正面蓋大印)
3.修正後章程正本3份(每份正面蓋大印)
4.會址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影本3份(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若會址為基金會名下所有本項免附)
5.會址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3份(如房屋稅單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6.最近一期法人登記證影本3份(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7.最近一期經本局驗印且生效之章程影本3份(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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