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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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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

一、使用計畫合計金額需等於年度結餘經費(即A=B+C;C=C1+C2+C3+C4);使用計畫項目須符合章程業務;預定使用(保留)年度最長不得超過4個年度。

二、申請結餘經費運用(保留)案,須檢附來函、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即本表)、董事會議紀錄(通過結餘經費運用)及簽到表、經費收支營運(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該年度財務報表經本局備查函影本等1份,報經本局同意並副知國稅局。

三、嗣後申請變更結餘經費使用計畫,亦用本表,惟須註明第X次變更使用計畫,連同來函、董事會議紀錄(通過變更使用計畫)及簽到表、原使用計畫同意函影本等1份,報經本局同意變更並副知國稅局。

四、當年度計畫經費使用結束,須於收支營運(餘絀)表揭露或附註說明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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