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屏東縣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提供傳統野台偶戲演出工作之團體及個人持續創作及展演舞台,使本縣民眾認識掌中藝術及野台演出之美,並透過戶外表演活動吸引觀眾及活絡屏東藝術館場域空間,進而提昇縣內藝文氣息,開發潛在藝文賞析族群,本府辦理野台布袋戲表演補助及場地申請計畫;本案採紙本申請。
三、申請資格:於國內立案滿一年之布袋戲類演藝團體,或本國國民並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演布袋戲類節目且績效卓著、深獲好評者。
四、補助項目:戶外搭台演出,形式與編制不限,時間至少60分鐘。
五、演出時間:113年4月至6月週六下午時段,需配合屏東藝術館檔期,並依季節或天候狀況彈性調整活動時間及地點。
六、演出地點:屏東藝術館戶外廣場(屏東市和平路4-17號)。
七、補助經費:依計畫內容,每案核給至多新台幣4萬元整。
八、預計入選名額:5組。
九、申請方式:採紙本郵件申請,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以掛號郵戳為憑,不論審核結果,概不予退件。
十、本案相關問題洽詢,請洽:08-7227699*178 王小姐。
十一、檢附本府文化處113年「偶戲齊劇」野台布袋戲表演補助計畫簡章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