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為表揚本市資深並有卓越成就及貢獻之美術家,以引民眾見賢思齊、弘揚美育。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表揚地點: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
四、受推薦條件:
凡本市從事墨彩、書法、膠彩畫、版畫、篆刻、油畫、水彩畫、粉彩畫、雕塑、美術工藝、攝影、複合媒材等藝術創作,受推薦之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設籍或任職本市合計滿十年以上者(附證明文件)。
- 從事藝術創作滿二十年以上其藝術成就優越且推廣美育有功者。
- 年滿六十五足歲以上者(以表揚日為準)。
曾獲行政院文化獎、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之美術類得主,得由本局主動推薦,無須經評審即獲表揚資格。
五、表揚方式:
- 於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舉辦表揚大會,由市長頒發獎座,並合影留念。
- 將受表揚者生平簡歷、個人照片、代表作品印製專輯分贈各界。
- 受表揚者提供作品參與聯展展出。
六、推薦方式:
- 由本市各藝術團體、機關、學校或個人推薦。
- 受推薦人填具本簡章附件之推薦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及作品照片或專輯各1份送本局視覺藝術科。
七、評選方式:由本局敦聘評審委員若干人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