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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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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碩士以上學校畢業,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考試以上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具文教行政職系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並有文化藝術工作經驗者。 (二)無限制調任情事者(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具大型場館規劃、設計、配置、策展經驗,領導力及抗壓性強,工作態度積極、主動,有責任感且能凝聚團隊共識,府會聯繫能力佳。 (五)熟稔文書處理系統,具備AI運用能力、英檢及格證書、採購專業證照並有藝文採購實務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