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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娛樂稅法修正後,部分藝文活動已不再課徵娛樂稅,為將減稅利益回饋給消費者,建議各團隊可研議配合調降票價,以鼓勵民眾參與本市藝文活動,

一、依財政部115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5850號函暨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辦理。
二、娛樂稅法業經115年5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2日施行,已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之各種表演」及「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等藝文活動之娛樂稅課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