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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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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底前應函報本局備查文件

1.基金會來函1份

2.會議紀錄及簽到表1份(主席親自簽名,正面用印,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3.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正本1份(正面用印)。

4.前一年度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產清冊正本1份。(均須相關人員核章及用印)

5.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6.設監察人者,應加附全體監察人簽署監察報告書1份(正面用印)。

7.如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應加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1份。

8.所有文件表頭請加蓋印信;影本部分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董事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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