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視覺藝術之多元發展,提升展覽品質,培育藝術專業人才,拓展藝術欣賞人口,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 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團體,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 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補助條件:
- 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之視覺藝術活動,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 活動類型: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增進文化交流。
經費用途:依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 第一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 第二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