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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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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共藝術設置案的流程為何?

一、凡領有建照的公有建築物及五億元以上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均應依法編列建築物造價的百分之一為公共藝術經費,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辦理公共藝術。

二、興辦機關應於建築物或工程主體基本設計核定前,成立執行小組。後續流程如下:
(一)組成執行小組5-9人,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一式19份)送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二)設置計畫書備查後,辦理公共藝術徵選作業,並與藝術家(團隊)議價及簽約。
(三)依設置計畫書規劃,進行後續作品製作、辦理民眾參與活動,以及勘驗、驗收等作業。
(四)設置完成後,編製「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一式2份),送文化局備查。

三、各興辦機關如有設置計畫書需提送審議者,應先研提設置計畫書初稿由文化局預審,確認無誤後再印刷一式19份正式提送審議會審查。

四、其他事項請參閱「視覺藝術」-「公共藝術」網頁(網址:https://publicart.taichung.gov.tw/)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