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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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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基金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申請設立臺中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須知

一、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二、設立目的:以從事文化藝術事務為目的。

三、文化藝術事務係指下列事務:

(一)關於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二)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及其他文化藝術之創作、研究、推廣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文化交流等。

(三)其他經中央文化事務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四、設立基金最低限額: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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