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7月至12月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案申請,相關內容如下:
一、申請時間:115年3月1日至3月15日(郵戳為憑,因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二、受理對象: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團體,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三、受理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之視覺藝術活動,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二)活動類型: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增進文化交流。
四、補助要點及申請表格,請至本局網站-藝文主題-視覺藝術-視覺藝術補助下載(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2104994/Lpsimplelist)。
◆聯絡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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