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活動出國日期6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收件時間不足60日者,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本局(403604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文化局表演藝術科),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表演藝術類活動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補助案:
1、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5份:申請表及計畫書須依照本局網站專區上提供的檔案填寫,計畫書內容請依提供之項次標題依序填寫,出國行程建議依照出國日期、地點、行程工作項目等表格化呈現。
2、出國計畫影音光碟1份,光碟可改用USB存取,也可將檔案採雲端連結分享,影片長度約5~10分鐘即可。
影音內容請提供和出國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可採選申請人出國前期的排練或相關工作影片,如無法呈現與出國計畫相關內容,可採選申請人適宜的作品影片。)影片需詳細註明內容、參與計畫者及錄製之時間和地點等相關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本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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