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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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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整修

​1. 建物申請條件

    具歷史文化意義,且有保存維護及活化再生價值之歷史老屋整建或整修。

2. 補助項目

    恢復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之建物本體(不含新建、擴建)、附屬建物及景觀修復,並依原有風貌、構造、材料、工法等進行修復為原則。

    規劃設計及建物修復過程之紀錄、其他和整修工程有關必要之經費。

3. 申請時間及方式

    採隨到隨審制,若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總計達預算上限,由文化局公告截止受理。

    申請原則:同一申請者,限申請一案。

    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但情況複雜或經費需求龐大等特殊計畫得提出多年執行之計畫。

4. 補助金額及撥付方式

    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且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分兩期核撥補助款。

5. 承諾事項

    受補助之建築物完工後,應至少保存三年,應出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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