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欄
視覺藝術
【公告】108年下半年( 7~12月)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審查通過名單
「108年下半年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審查通過名單
◆發布單位:視覺藝術科
◆發布日期:108-5-8
◆內容:108年下半年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審查會議於108年4月24日辦理完畢,本次總計補助18個團體及4名個人創作者,名單詳如附件。
備註: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活動廣告及宣傳品之「指導單位」欄位,應有本局logo露出。
三、受補助者應依送審通過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需要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間和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本案補助經費以展覽文宣設計、印刷費及展覽活動費等經常性支出為原則,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設備、行政管理費、作品裝裱費。
五、請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附件「核銷經費文件」來函辦理經費核撥事宜。電子檔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視覺藝術視覺藝術補助項下下載。
六、核銷相關文件如下: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
4.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
6.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等資料
請註明「計畫名稱」成果報告,送交本局視覺藝術科 (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聯絡人:鍾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5221
◆傳真號碼:04-23714756
◆發布單位:視覺藝術科
◆發布日期:108-5-8
◆內容:108年下半年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審查會議於108年4月24日辦理完畢,本次總計補助18個團體及4名個人創作者,名單詳如附件。
備註: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活動廣告及宣傳品之「指導單位」欄位,應有本局logo露出。
三、受補助者應依送審通過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需要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間和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本案補助經費以展覽文宣設計、印刷費及展覽活動費等經常性支出為原則,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設備、行政管理費、作品裝裱費。
五、請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附件「核銷經費文件」來函辦理經費核撥事宜。電子檔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視覺藝術視覺藝術補助項下下載。
六、核銷相關文件如下: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
4.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
6.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等資料
請註明「計畫名稱」成果報告,送交本局視覺藝術科 (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聯絡人:鍾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5221
◆傳真號碼:04-23714756
相關檔案:成果報告書ODT檔
相關檔案:成果報告書格式WORD檔
最後更新時間:2019/5/8 下午 04: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