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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
【公告】107年度下半年( 7~12月)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審查通過名單
【公告】107年度下半年( 7~12月)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審查通過名單
「107年度下半年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審查通過名單
◆發布單位:視覺藝術科
◆發布日期:107-04-24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活動廣告及宣傳品之「指導單位」欄位,應有本局logo露出。
三、受補助者應依送審通過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需要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間和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本案補助經費以展覽文宣設計、印刷費及展覽活動費等經常性支出為原則,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設備、行政管理費、作品裝裱費及餐費。
五、請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附件「核銷經費文件」來函辦理經費核撥事宜。電子檔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視覺藝術視覺藝術補助項下下載。
核銷相關文件有: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
4.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
6.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等資料
註明「計畫名稱」成果報告,送交本局視覺藝術科(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5221
◆傳真號碼:04-23714756
◆電子信箱:tcdcc031@taichung.gov.tw
「107年度下半年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審查通過名單
◆發布單位:視覺藝術科
◆發布日期:107-04-24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活動廣告及宣傳品之「指導單位」欄位,應有本局logo露出。
三、受補助者應依送審通過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需要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間和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本案補助經費以展覽文宣設計、印刷費及展覽活動費等經常性支出為原則,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設備、行政管理費、作品裝裱費及餐費。
五、請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附件「核銷經費文件」來函辦理經費核撥事宜。電子檔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視覺藝術視覺藝術補助項下下載。
核銷相關文件有: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
4.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
6.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等資料
註明「計畫名稱」成果報告,送交本局視覺藝術科(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5221
◆傳真號碼:04-23714756
◆電子信箱:tcdcc031@taichung.gov.tw
最後更新時間:2018/4/24 下午 04: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