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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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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落實文化平權,請各立案藝文團體或事業辦理藝文活動時,應保留符合法令規定之輪椅觀眾席位數

一、查我國951213日簽訂、103123日生效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0條,明定應「承認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並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進入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場所,並儘可能地享有進入於本國文化中其有重要意義之紀念建築與遺址」。

二、次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規定,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依規定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三、請本市轄內立案藝文團體或事業有關保留身障席次並於售票平台公開售票之相關規定,以落實文化平權之精神。